南发字〔2008〕59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规章制度 本科生 资助 办法 通知
(共印65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制
南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 (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相关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每学年对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组织一次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 (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在开展民主评议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院(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推荐资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办公室。